对于民众关心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就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小区业主权利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昨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对于民众关心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热点1:小区业主权利
■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问题主要有哪些规定?
■解读: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热点2:平等保护原则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物权法为什么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
■解读: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